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The Effect of the Dual-Signature Requirement on Audit Quality 8 前述以台灣企業為樣本之研究,主要探討會計師個人特徵對於審計品質之影響 (林孝倫與林嬋娟, 2016 ),並未特別探討會計師雙簽制度之影響。與會計師雙簽 制度有關的研究則包含張益民 (1996) 與陳慧玲等 (2012) 。張益民 (1996) 以個案分析 方式研究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師雙簽制度與審計風險的關聯性,他分析某一家公司的 審計工作底稿,發現複核會計師實際進行複核工作時,並未充分考量與審計風險有 關之因素,因而認為副簽制度功能不彰。陳慧玲等 (2012) 以問卷方式詢問司法人員 與證券監理從業人員對於會計師查核報告簽章方式之看法。問卷結果顯示,司法人 員與證券監理人員皆認為,無論是我國目前施行的雙簽制度或歐盟採行的會計師單 簽制度,會計師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皆較僅由事務所具名為高。同時,受訪者均傾 向我國應維持目前之雙簽制度。最後,受訪者認為雙簽制度下兩位會計師之責任略 有差別,但差異並未達顯著水準。 若將我國雙簽制度,視為一位主查會計師搭配一位副查會計師的制度,綜觀美 國、歐盟與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6 號之規定,設立複核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另 一位會計師的專業與獨立性,提升審計品質。則雙簽制度下的審計品質應該優於單 簽制度。然而,由於副查會計師也是同一審計團隊 (Engagement Team) 的成員,因 此,副查會計師同樣涉入查核過程,其獨立性亦可能受到影響 (Tan, 1995) 。 若由會計師聲譽效果進行分析,相對於僅由一位簽證會計師簽證,在兩位簽證 會計師共同簽證下,個別客戶失敗將導致兩位會計師聲譽損失,由於台灣係以簽證 會計師個人為懲戒之主體,而台灣之銀行並不融資給由曾被懲戒會計師所簽證之企 業 (Chi et al., 2012) ,更增加會計師審計失敗之成本。 DeAngelo (1981) 指出,會計師 事務所規模越大,審計品質較高,是因為當事務所規模擴大,個別會計師審計失敗 所造成之聲譽損失也增加,因此事務所維持審計品質的誘因提升,會計師間彼此監 督的力量也增加。依此推論,在台灣會計師雙簽制度下,個別客戶審計失敗,不僅 影響單一會計師,而係同時造成兩位會計師聲譽受損,審計失敗成本增加。此時, 兩位會計師可能為維護自身的聲譽而積極相互監督以提升審計品質,審計品質應優 於會計師單簽制度。同時,不同會計師可能會注意到客戶之不同資訊,從而有助於 審計品質之提升 (Libby and Trotman, 1993) 。 Lennox and Wu (2018) 則指出,兩位會 計師共同簽證可以讓不同專業知識與經驗之會計師合作,兩位會計師間可以相互溝 通與討論,發現客戶問題的可能性上升。同時,兩位會計師共同簽證,可以降低單 一會計師與客戶經理人間勾結的機率,因此兩位會計師共同簽證可能有較高的審計 品質。 文獻中常見審計品質的替代變數包含會計師審計意見 (DeFond and Lennox, 2011; Chen, Sun, and Wu, 2010) 、裁決性應計數 (Gul, Fung, and Jaggi, 2009) 、財務報 表是否重編( Dao, Raghunandan, and Rama, 2012; 周玲臺、王雅芳與林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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