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59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0 No. 2 Aug. 2020 其審計品質優於分別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然而,在台灣的審計環境下,此一 邏輯的正確性其實仍有許多的爭議,實有賴更多的實證證據加以驗證。 本研究以會計師調整數作為審計品質的衡量變數探討此一議題,實證結果顯 示,在台灣的審計環境下,從會計師發現並要求受查者更正財務報表不實表達的角 度分析,實證結果相當一致地顯示,當集團及其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由不同會計師 事務查核時,相較於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一起查核,會計師更能發現並要求受 查者更正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尤其是在集團意圖操縱盈餘增加的情況時更為明顯)。 並未如審計準則制訂機構所預期,禁止或限制會計師對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出具責任 分攤式查核報告能提升審計品質。相反地,在台灣的審計環境之下,禁止或限制會 計師對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出具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可能會增加單一會計師對特定 集團客戶的經濟依賴度,而損及其獨立性,反而使審計品質下降。此一實證結果亦 可提供對我國審計準則第五十四號公報「集團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在責 任分攤式意見準則的制訂提供參考,以期能制訂更符合台灣需求的審計公報。本研 究係以會計師調整數作為財務報表品質之代理變數,建議後續研究可採其他方式衡 量審計品質進行測試,例如以財務報表重編或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疑慮查核意見衡 量審計品質。惟值得強調的是,以其他方式衡量審計品質的實證結果,並不一定會 與本研究的結果一致,畢竟會計師面對不同的決策,其所承擔的成本及責任並不相 同,不宜一概而論。例如,容許管理階層更大盈餘管理的空間、或是容許重大不實 表達(可能導致事後財務報表重編)、或是否對有財務危機的公司出具繼續經營疑 慮查核意見,會計師所承擔的成本及法律責任並不一樣,可能會在不同的情境下, 形成不同的審計決策。此外,由於台灣的審計環境與歐美各國有許多根本上的差異, 本研究所發現的實證結果,不宜作為其他國家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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