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d Audit Opinions and the Audit Quality of Group Enterprises’ Financial Statements – Based on the Audit Adjustment 58 本文亦參考 Lennox et al. (2014) 的作法,以 Logistic 模型進行分析,若會計師 有調整集團企業的自結盈餘數則應變數設為 1 ;其餘為 0 。藉以檢視被出具責任分 攤式查核意見的集團企業,會計師調整其盈餘自結數的機率是否會較高。相關結果 列示如表 9 (為節省篇輻,省略控制變數的估計結果)。由表 9 的實證結果可知, SHARE ( SHARE% ) 的係數為 0.9864 (9.1642) , p 值為 0.04 (0.08) ,代表集團財務報的 組成個體,由多家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集團主辦會計師調整集團企業盈餘自結數的 機率愈高,此結論與表 4 至表 8 的實證結果類似。 表 9 責任分擔式查核報告與會計師調整集團企業盈餘自結數機率 (N = 2,191) Variables SHARE SHARE% Coef. p -value Coef. p -value Intercept -0.1903 0.96 -0.4489 0.90 SHARE 0.9864 0.04 SHARE% 9.1642 0.08 儘管 AICPA 與 IAASB 認為集團企業財務報表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一起查 核,其審計品質優於分別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但綜合表 4 至表 9 的實證結果 可知,在台灣的環境下整體而言,若以會計師調整數作為審計品質的替代變數,當 集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查核時,相較於由主辦會計師事務所一 起查核,反而有較佳的審計品質;而且當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的比重越大時, 其審計品質越佳。換言之,在台灣的審計環境下,由於法律環境及經濟誘因等因素, 均與歐美各國有很大的不同,本研究的實證結論與 AICPA 及 IAASB 的認知並不相 同。惟值得提醒的是,誠如前述,由於台灣的審計環境與歐美各國有許多根本上的 差異,本研究所發現的實證結果,不宜作為其他國家的推論。 伍、結論與建議 過去集團主辦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所出具查核意見的依據,係依據我國審計 準則公報第十五號「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但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於 2013 年 8 月 20 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亦得提前適用),正式取代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這兩號公 報最根本之差異在於後者大幅限制集團主辦會計師出具「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 此差異背後所隱含的邏輯是,審計準則公報制定機構( IAASB, AICPA 及我國審計 準則委員會)認為,集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一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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