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d Audit Opinions and the Audit Quality of Group Enterprises’ Financial Statements – Based on the Audit Adjustment 42 並不一定能提升審計品質。此一實證結果亦可提供對我國審計準則第五十四號公報 「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在責任分攤式意見準則的制訂提供參考,以期能 制訂更符合台灣需求的審計公報。 本文後續結構如下:第貳節進行文獻回顧及說明研究假說建立所依據及理論背 景;第參節說明研究方法及變數衡量、樣本選取及資料來源;第肆節則彙整實證結 果並進行分析;最後,第伍節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貳、文獻探討與研究假說 儘管 IAASB 及 AICPA 認為集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 一起查核,其審計品質優於分別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但學理上仍有正反兩面 的看法。根據 DeAngelo (1981a) 的定義,所謂審計品質係指,會計師能夠發現客戶 財務報表中之重大不實表達,並且可以忠實報導的聯合機率。前者係指會計師的專 業能力,後者則是會計師對特定客戶之獨立性。 從專業能力的角度檢視,若集團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皆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 查核,集團查核團隊可接觸各組成個體之資訊,較易掌握集團完整之資訊,因此集 團查核團隊可能比較能夠發現集團財務報表中之重大不實表達。 Benston (1985) 及 Branson and Breesch (2004) 也認同上述觀點,認為若集團企業及其組成個體均委託 同一事務所查核其財務報表,可以使審計流程較具一致性,且因其隸屬於同一事務 所,事務所的主管也較具有職權去要求或監督該查核團隊的成員,進而較能確保審 計品質。過去有些研究顯示,當有其他會計師參與查核時,其盈餘反應係數會較低, 意謂投資人認為責任分攤式查核意見的審計品質較差。例如 Dee et al. (2015) 以事件 研究法測試美國上市公司宣布公司財務報表查核有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參與(但未出 具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 4 )時的股價反應,結果發現事件期有顯著負的累計異常報 酬,而且宣告後公司的盈餘反應係數亦顯著下降;而楊炎杰等 (2012) 及 Lee et al. (2013) 則以國內的資料分析,實證結果亦皆顯示責任分攤式查核意見的使用會降低 ERC 。姜家訓與葉鴻銘 (2008) 則指出當企業的跨國與多角化程度愈高,其與聯屬公 4 Dee et al. (2015) 的研究主題,嚴格說來係指審計工作「外包」,而非責任分攤式的查核意見。 所謂的「外包」係指集團組成個體的查核工作委由其他事務所查核,但從一開始的審計規劃至 最終工作品質的確認,還是由主查會計師掌控,因此最後查核報告上不會提及其他會計師。 PCAOB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認為揭露「外包」的會計師,有助於資訊 揭露透明度的提升,因此在 2011 年開始要求主查會計師必須揭露其他參與查核會計師的相關 資訊。然而受限於歐美地區少有責任分攤式意見的存在,其相關文獻亦相當的有限,因此本文 所能引用的文獻相當有限且年代較為久遠,因而必須引用審計「外包」的文獻,以補文獻回顧 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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