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39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30 No. 2 Aug. 2020 為與國際接軌,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於 2015 年 7 月 1 日實施審計準則公報第 五十四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正式取代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採 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由於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在台灣的審計實務相當普遍, 為避免對審計實務造成太大的衝擊,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修定審計準則公報第 五十四號時,捨棄以往以國際審計準則為藍本的慣例,而改以 AU-C 600 為藍本。 依 AU-C 600 之規定,集團主辦會計師仍可出具「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惟須符 合特定條件。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第二十三條規定 2 :「集團主辦會計師僅 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始得於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1. 集團 主辦會計師確定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已依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攸關規定查核組成 個體財務報表。 2. 組成個體之主辦會計師已對組成個體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且 該報告之用途不受限制。前述財務報表係指依組成個體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 所編製者」。此項對於集團主辦會計師出具責任分擔式查核報告的條件,相較於以 往審計準則第十五號公報的規定,組成個體會計師只需對組成個體財務資訊(非完 整財務報表)出具「僅限制用於編製合併報表之用」的限制用途查核報告(而不要 求其對組成個體的完整財務報表,出具無限制用途的查核報告),集團主辦會計師 即可出具分擔責任之查核報告有更嚴格的要求與限制。由此可知, AICPA 與 IAASB 皆認為集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一起查核,其審計品質優 於分別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 儘管 IAASB 及 AICPA 認為集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 一起查核,其審計品質優於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但學理上仍有正反兩面的看 法。根據 DeAngelo (1981a) 的定義,所謂審計品質係指,會計師能夠發現客戶財務 報表中之重大不實表達,並且忠實報導的聯合機率。前者係指會計師的「專業能力 (Competence) 」,後者則是會計師對特定客戶之「獨立性 (Independence) 」。從專業 能力的角度檢視,若集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皆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由 於其可接觸集團各組成個體之資訊,較易掌握集團完整之資訊,因此集團查核團隊 可能比較能夠發現集團財務報表中之重大不實表達。但從獨立性的角度檢視,當集 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皆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也意味著會計師對該集團 的經濟依賴度增加,可能會使主辦會計師的獨立性下降 (DeAngelo, 1981a) ,而比較 可能會與集團妥協,而不會忠實報導其查核結果。因此,集團各組成個體財務報表 由集團主辦會計師事務所一起查核,其審計品質是否優於分別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所 2 如未符合第二十三條的條件, 54 號公報仍要求集團主辦會計師對於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工作 的規劃及執行必須高度地介入,其規定與美國 AU-C 600 及 ISA 600 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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