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d Audit Opinions and the Audit Quality of Group Enterprises’ Financial Statements – Based on the Audit Adjustment 38 壹、前言 本研究旨在探討集團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委由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即集團主 辦會計師對集團出具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與審計品質的關聯性。本文所稱之集團 企業,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之定義, 係指財務資訊包含於集團財務報表之所有組成個體,該等組成個體包括子公司 (Subsidiary) 、關聯企業 (Associate) 、聯合控制企業 (Joint Venture) 、分公司 (Branch) 等。此一定義與中華徵信所及張瑞當、方俊儒與沈文華 (2008) 之研究所定義之企業 集團有所不同 1 。而審計品質則以會計師調整數 (Audit Adjustment) 作為衡量變數, 其衡量方式係以公司的稅前盈餘自結數減會計師查核數,並以總資產平減衡量之 (Lennox, Wu, and Zhang, 2014) 。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企業紛至海外設立據點,規模亦隨之擴展。亦有 許多公司基於策略規劃的考量,紛紛於本業之外,轉投資進行多角化經營或與其他 公司進行策略聯盟,逐漸形成集團企業。由於集團企業的組成個體,散佈在世界各 地,其交易錯綜複雜,以及關係人等非常規交易對財務報表帶來的重大不實表達風 險(方俊儒與張瑞當, 2018 ),使得集團財務報表的查核受到世界各國重視。因此, 國際審計與確信準則委員會 (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 IAASB) 與美國會計師協會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cated Public Accounts; AICPA) ,均修訂集團企業查核之審計準則公報,以強化集團企業財務報表查核工作 之品質。其中, IAASB 所公佈之 ISA 600 「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Special Considerations-Audits of 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 (Including the Work of Component of Auditors)) 」完全禁止集團企業主辦會計師出具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但 AICPA 所發布的 AU-C 600 「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Special Considerations – Audits of 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 (Including the Work of Component Auditors)) 則考 慮到現實狀況,認為各集團間的營運狀況、規模大小、組織結構及交易性質並不全 然相同,例如當集團企業係僅對被投資公司具有影響力但未具控制力時,集團可能 並沒有能力去左右該被投資公司之會計師選任政策等因素,欲嚴禁責任分攤式查核 報告的採用並不可行。因此 AU-C 600 並未禁止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的使用,但相 對於修訂前所適用的審計準則公報,則更嚴格限制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的使用。 1 中華徵信所對集團企業的定義與審計準則公報第 54 號的定義不相同。例如,鴻海持有廣宇科 技股份,在中華徵信所的定義中屬同一集團,故張瑞當等 (2008) 的研究中兩者屬同一集團,然 而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的定義廣宇科技並不屬於鴻海編製合併報表中的組成個體,故該 研究並非在探討責任分攤式查核報告對審計品質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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