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The Effect of the Dual-Signature Requirement on Audit Quality 24 (六)以相同事務所進行配對的結果 本文以在 1983 年後取得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公司為樣本,配對同事務 所在 1983 年之前簽證的公司,並以新樣本進行分析。 1983 年之後共有 52 筆觀察值 取得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若以同產業同簽證事務所為條件進行配對,要求配 對樣本不可以重複,選擇資產規模最近的公司為配對樣本,則 52 筆 1983 年後取得 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觀察值,僅有 29 筆可以配對。若放寬不可以重複配對 之限制,則有 35 筆觀察值可以配對,若放寬產業限制,僅要求同一事務所,仍有 兩筆觀察值無法配對 14 。三組配對樣本,單雙簽公司在資產規模、負債比率、流動 比率、是否虧損以及簽證會計師是否為大型事務所等變數皆未有顯著差異。在三組 配對樣本中,迴歸分析結果都支持雙簽公司取得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機率顯 著較高( p 值皆小於 1% )。 伍、結論與建議 過去研究普遍顯示,除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資源與產業專精程度對審計品質 有影響外,會計師個人的特徵亦影響審計品質,因此越來越多國家要求查核會計師 於查核報告上簽章,以增進會計師的責任感與簽證的透明度。台灣自 1983 年施行 會計師雙簽制度,該制度要求兩位會計師共同於財務報告上簽章,但並未明確定義 兩位會計師之職責與分工。實務上多採一位主查會計師與一位副查會計師共同簽章 的方式進行,兩者負擔的工作不同,但若查核過程有疏失,在會計師懲戒或者投資 人求償的過程中,並未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對於主查與副查會計師定位不同而有所 差異。審計實務與法律定位上的落差,引發是否應廢除雙簽制度之爭議。 是否應廢除雙簽制度,首先應釐清雙簽制度是否有助於審計品質之提升,因此 本文以台灣 1983 年雙簽制度施行前後之公開發行公司為樣本,分析會計師審計意 見是否因簽證制度不同而有所差異。本文實證結果顯示,雙簽制度下兩位會計師共 同所為之審計意見決策與單簽時不同,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機率顯著上 升。由此可知,在我國雙簽制度施行之初,雙簽制度確實有助於審計品質之提升。 此外,以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之額外測試顯示,會計師雙簽制度施行與企業盈餘之 交乘項,與企業股價報酬間存在顯著正向相關,盈餘反應係數測試的結果,雙簽制 度與企業盈餘交乘項係數以及雙簽制度與企業未預期盈餘交乘項係數之合亦顯著為 正,代表資本市場亦肯定雙簽制度對於企業盈餘品質的影響。最後,本文實證結果 顯示,雙簽制度對於會計師審計意見之影響僅存在於上市公司客戶中。雙簽制度下, 14 旭耀會計師事務所與勤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在 1982 年之前並未有簽證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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