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207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29 No. 2 Aug. 2019 的公費收入,僅有領取少額的副簽工作津貼,且依目前的訴訟實務而言,法院多會 傳喚第一位會計師作為證人,因此本文乃以主簽會計師之連結進行探討,相關假說 如下 3 : 假說 4:當企業與低稅負公司所雇用的主簽會計師為同一人時,相較於其他情況而言, 其避稅程度會較高。 參、研究方法 一、樣本研究期間與資料來源 本研究的資料來源為「台灣經濟新報」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TEJ) 資料庫, 從中取得企業的董監結構明細,進而判斷各公司間的董事連結情形 4 。在樣本期間 的選取上,由於全球產業經營競爭激烈,多數集團企業會積極整併其核心事業抑或 擴張其經營版圖藉以增加自身的競爭優勢,因而每年的董事連結情形可能會有些許 異動,且由於自 2010 年起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大幅調降,為避免避稅的衡量於 前後期不一致,故本文選擇以 2010 年至 2013 年四年度之上市、上櫃公司進行探討。 樣本篩選過程為: (1) 由於金融保險業的產業性質較為特殊,故予以排除; (2) 刪除 有效稅率小於零(此乃由於我國現行稅法對負所得稅並無規定,因此有效稅率小於 0 時無法解釋其意義)及大於 1 的企業; (3) 刪除資產、負債為負等有異常值的企業 及刪除變數資料不完整的企業。經過以上的篩選程序,最後納入本研究的樣本數為 5,821 筆。 二、實證模型與變數定義 本研究旨在探討與本文所定義的「低稅負公司」間有董事連結的企業,相較於 其他企業而言,是否會因較強的避稅資訊擴散效果,使得其避稅程度較高。首先, 在「低稅負公司」的衡量上,有鑑於各個不同產業本身所處的市場環境不同,且在 租稅獎勵政策上,不同產業所獲得的租稅減免優惠也不盡相同,因而各產業的避稅 需求程度各異。因此,本文乃參考 Brown and Drake (2014) 之作法,將企業樣本年 度的現金有效稅率於個別所屬的產業別內由低至高排序,並區分為五等份,現金有 效稅率在其產業中最低的 20% 群體,即為本文所定義的低稅負公司,用以避免低稅 負公司過度集中於某些受獎勵的特定產業中。至於現金有效稅率之衡量方式則是參 考 Chen et al. (2010) 之作法,以企業所報導的所得稅現金支付數除以該企業的各期 3 本文亦另將企業的主簽及副簽會計師合併分析,探討當企業與低稅負公司所雇用的主簽或副簽會 計師其中一人有重覆時,其避稅程度是否會較高。實證結果與只探討主簽會計師時之結果一致。 4 當兩個樣本公司間有共同的董事時,此兩家企業即建立了董事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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