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in Taiwan 182 留,且各國給予權益保留的內容也不相同。以丹麥職業年金為例,該國訂有 Pensions and Savings Fund Act 作為私人年金之規範。根據此項法令,受僱者所提撥 的費用不受年資限制都可以獲得權益保留,但要具有 5 年以上繳費年資者,才可以 同時保留勞工自繳和雇主所繳的費用之年金權益。愛爾蘭在 1990 年通過的 Pension Act 也明訂,在 1993 年之後離職且具有 5 年以上年資者,其在 1991 年以後的年資 所累積的年金權益可以獲得保留。此外,荷蘭、西班牙和美國的職業年金規定轉換 雇主的勞工可以選擇將年金權益保留權益於原雇主的年金方案中,或是將年金轉移 到新的雇主所辦理的職業年金方案中 (Andrietti, 2001a) 。至於美國的職業年金方案, 根據其 Pension Protection Act 之規定,採確定提撥方案者,其權益保留方式有 2 種, 一種是給予繳費年資 3 年以上者可獲得 100% 的權益保留;另一種是繳費年資滿 2 年給予 20% 之權益保留,之後年資每增加 1 年再多給予 20% 之權益保留,如此到 年資滿 6 年以上時可獲得 100% 之權益保留 (U.S. Department of Labor, 2016) 。 雖然許多國家的職業年金方案都訂有權益保留的設計,但通常要求需達一定年 資以上者才可給予權益保留。例如,奧地利、法國、葡萄牙與西班牙的公部門職業 年金方案都要求有 15 年以上年資者方可獲得權益保留,意味者年資較短就離職者 將面臨年金權益的損失 (Holzmann and Koettl, 2015) 。 (三)年金資產可攜 以荷蘭為例,參加職業年金方案的勞工在 1994 年 7 月以後者,可以將其在原 職業年金方案所累積的權益轉移到另一個年金方案中 (Andrietti, 2001a) 。至於美國 的職業年金,在 2006 年之前,勞工在退休前離職者,其提繳到企業年金的提撥金 額可以轉換到另一個確定提撥制年金方案或是傳統個人退休帳戶 (IRA) 方案中, 2006 年 Pension Protection Act 通過後,更放寬職業年金方案權益移轉的範圍,新的 規定同時允許勞工將符合規定的職業年金方案的既得權益轉移到另一個確定給付年 金方案中。美國的 401(k) 職業年金方案,同樣也是具有資產可攜性的個人帳戶制度, 就業者轉換雇主時,可選擇將其原有之帳戶金額結清、保留原帳戶、或將年金資產 轉移到新雇主辦理的 401(k) 方案中。就業者若在轉職時選擇保留原帳戶,則會同時 擁有多個退休金帳戶 (Guina, 2019) 。 在英國則無論是參加公部門或私部門職業年金方案者,只要繳費年資滿 2 年以 上,退出方案時就可以選擇將權益保留在原方案中或是將已累積的權益移轉到另一 個職業年金方案或個人年金方案中 (Andrietti, 2001a) ,以教師年金方案為例,除了 允許退出方案者保留其已累積的年金權益外,對於從其他年金方案轉入教師方案 者,亦允許參加者將其在其他年金方案所累積的權益匯入教師年金方案中,並依據 其所匯入的年金資產設算可轉換成多少年的教師年金年資 (Teachers’ Pensions,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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