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181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29 No. 2 Aug. 2019 老年給付(年資 10-20 年領一次金、年資 20 年以上可領年金),年資未達 最低規定者,退回其加保期間個人與雇主所繳交的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National Pension Service, 2018) 。 2. 已符合最低請領年資者:權益保留 對於已符合最低加保年資但未達退休年齡即退保者,公共年金方案最常見的處 理方是就是權益保留。以前述德國勞工保險年金為例,被保險人年資未滿 5 年者予 以退費,而若被保險人繳費年資超過 5 年但於未滿 65 歲時退保,則其給付權益可 以保留,至其年滿 65 歲時再請領。美國的社會安全也是如此,被保險人若加保滿 10 年但未達請領年齡即退保,其年金權益可予保留,待其年齡符合請領資格時再領 取其過去累積的年金權益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2016) 。 整體而言,俾斯麥模式公共年金方案的可攜性設計與貝佛里奇模式類似。以稅 收為財源者,若未符合最低繳費年資而退出,可能完全喪失權益。至於繳費式的方 案,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退出者,通常都可以獲得退費或權益保留。以退費方式處 理者,不同國家的制度有不同之作法,有些只能退回自繳的費用,有些可同時領回 個人與雇主所繳交之費用。 二、主要國家職業年金的可攜性設計 如前文所述,近年來年金可攜性的討論大多是針對職業年金的領域,因為就業 者因轉換雇主而需轉換年金方案的情況,在職業年金體系發生的機會遠高於公共年 金體系。值得注意的是近來歐美各國的許多企業年金方案紛紛從確定給付制改為確 定提撥制,將財務的風險由雇主轉移到勞工身上 (Vickerstaff, 2006) 。例如德國 2001 年的年金改革,將企業年金由雇主自己承擔支付責任的形式,逐漸轉變為由勞工自 願從稅前薪資扣除一定比例的額度,繳入雇主為其選擇的企業年金形式。我國新制 勞工退休金制度也已於 2005 年改為確定提撥的個人帳戶制度。因此,本文對於職 業年金可攜性的討論,以確定提撥制度為主,以契合我國當前制度的需求。整體而 言,職業年金方案對於未達退休條件即轉換雇主者之年金權益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權益結清 此種作法通常是適用於年資相當短、尚未累積到可以獲得權益保留所需的年資 之勞工。以英國的職業年金方案為例,繳費年資達 2 年以上者可選擇權益保留或選 擇權益移轉;年資未達 2 年而退出者,其年金權益無法保留,而是給予退費處理, 退費的金額僅相當於勞工本人提繳的費用總額,不包括雇主相對提撥的金額,而且 不加計利息,領取一次性退費時還需依 20% 的稅率課稅 (Andrietti, 2001a) 。 (二)權益保留 這是職業年金方案相當普遍的作法,但有些國家並非無條件地給予年金權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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