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in Taiwan 180 以稅收為財源之年金方案,由於未直接對方案參與者收取專款費用作為年 金財源,當方案參與者未達最低居住年限者而離境者,其年金權益亦未給 予任何的保障。至於實施繳費式的貝佛里奇年金方案的國家,對於未符合 領取條件即退出方案者之保障方式並不一致。一般而言,由於方案參與者 透過保險費之繳交而對年金方案財源做出貢獻,故此等方案對未符合請領 條件而退出者,均給予較多之權益保障,通常退出者所都能獲得的權益均 高於其自身繳費。 (二)俾斯麥模式的年金方案 俾斯麥的年金方案是採職業分立,針對不同職業身分者分別建立不同的年金方 案,此一模式的公共年金方案大多是以薪資稅為財源,也有少數國家針對特定職業 群體(例如公務人員)提供免繳費式的年金給付。歐洲國家俾斯麥的公共年金體系 多以隨收隨付為主要財務方式,所以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年金制度其財務各自獨 立。在此制度下,當就業者轉換就業部門時,就會面臨如何維護年金權益的議題, 以及既有年資與所繳保費(包括雇主應繳部份)如何移轉的問題。採行俾斯麥年金 體系的國家,對於未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而轉換方案者,有下列幾種不同的作法: 1. 未符合最低請領年資者 (1) 不具請領資格 德國的公務員年金方案是典型的例子,此一年金方案是屬於稅收支應的恩 給制度,公務員本身無須繳交任何費用,一旦於未符合退休條件時離職, 無法獲得任何公務員年金權益。美國社會安全(即老年、身心障礙與遺屬 年金方案)的老年年金也是採取相同的作法,參與者最少需有 10 年以上的 繳費年資才具有領取給付的資格(若在與美國簽有社會安全雙邊協議的國 家參加類似的年金方案,則其年資也可以採計),未達最低合格年資者, 無法領取任何社會安全的老年年金。 (2) 退回保費 這種作法是針對年資較短未符合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者常見的處理策略。以 德國的勞工保險為例,該方案是由雇主與受僱者共同繳交的保險費作為主 要財源,年滿 65 歲且具有 5 年以上的保險年資者才符合領取老年年金的資 格。被保險人若年資未滿 5 年而提前退保,可申請退回先前所繳的保險費, 但僅能退回勞工自繳的部分,而不能得到雇主之前共繳的保費。盧森堡的 勞工保險也是採取相同的作法,其年金給付的資格條件是年齡達 65 歲以上 且投保年資在 120 個以上,若年滿 65 歲時其投保年資未滿 120 個月,可退 回其已繳的保險費(政府補助的部分除外) (European Commission, 2016) 。 韓國的國民年金亦屬此類,該方案規定最少需要 10 年的投保年資才能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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