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179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29 No. 2 Aug. 2019 式。以加拿大為例,其老年安全 (Old Age Security; OAS) 年金方案是以稅收為財源, 請資格為年滿 65 歲、滿 18 歲之後曾居住於加拿大 20 年以上、且申請時具有加拿 大公民或合法居留身分者。芬蘭的國民年金 (National Pension) 亦是以稅收為財源之 普及式老年年金方案,旨在提供老年基本經濟保障,請領的資格是年滿 65 歲且在 年滿 16 歲之後曾在芬蘭居住滿 3 年的民眾。在加拿大和芬蘭,若居民未符合最低 居住年限的規定,則完全無法請領該項年金。值得強調的是,加拿大的老年安全年 金採認居住於其他簽有社會安全協議的國家之年資,芬蘭也採認居住於其他適用歐 盟社會安全規則的國家之年資 (Government of Canada, 2018) 。 2. 繳費式基礎年金 (1) 給予一次給付 這種方式可以日本為代表。日本的國民年金涵蓋全體 20-59 歲之國民,居 住於國外的日本人亦可自由加保,其財源來自於被保險人繳交的保險費。 根據現行規定,日本的國民年金規定繳費年資與免繳費年資合計須達 10 年 以上才具有領取老年年金之資格;未符合此項規定但加保滿 6 個月以上者, 則給予一次性的退費。值得強調的是,退出補助費之性質屬於一次給付, 而不是方案參與者已繳保險費的退回,且退出補助費的給付標準是依方案 參與者最後繳納保險費的月份不同而有不同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2016) 。 此外,對於未符合領取年金資格而離日回國的外國人者,若其國家與日本 有簽訂年金通算協議,則其年金權益將採取「年資併計、分開給付」的方 式。例如,目前日本與德國簽有年金協議,德國公共年金制度規定需繳費 年滿 5 年才具有領取老年年金資格,若一民眾在日本具有 2 年年資、在德 國具有 3 年年資,則合併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資格,兩國分別依其年資根據 該國的年金給付公式分別計算給予老年年金給付。但已領取退出補助費之 年資不得再給予年資採計(日本年金機構, 2018 )。 (2) 給予權益保留 這種方式可以荷蘭為代表。荷蘭的基礎年金方案 (AOW) 涵蓋全民,其財 源來自於勞動參與者所繳的保險費,並由政府公共基金提供補助。只要是 在 15-65 歲期間曾在荷蘭居住或就業者滿 1 年以上,在年滿 65 歲時就具有 領取資格;給付水準視其在荷蘭居住或就業的期間長短而定,每滿 1 年就 可獲得相當於全額年金的 2% 之給付水準,至其年齡符合請領資格時可提 出申領。 上述這些國家所實施的普及式基本年金是以國民身分為參加條件,其權益 不因轉換工作而有影響,只有在遷出該國時才會出現年金可攜性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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