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in Taiwan 178 確定給付制的年金方案則較不易處理可攜性的問題 (Society of Actuaries, 1991; Blake and Orszag, 1998) 。確定提撥的年金給付通常都可以具有可攜性,參加方案者在具有 一定的年資之後,可以在轉換工作並退出年金方案時保有未來領取給付的權益,或 是將已累積的年金基金轉移到新加入的方案中。然而,在確定給付年金制度之下, 由於年金給付的水準通常依據服務的年資與最後的薪資水準來計算,故提前離開方 案者通常會面臨給付的損失 (Forteza, 2010; Andrietti and Hildebrand, 2001) 。 就不同的年金財務制度而言,賦課制 (Unfunded) 與部分提存制 (Partially Funded) 的年金方案比完全提撥 (Funded) 的方案更不易做到充分的可攜性,因為這 兩類的年金方案並未對參與者的潛在年金權益預做足額提撥,在沒有充分的財源支 持之下,民眾轉換方案時其原有的服務年資和給付權益也難以全部銜接到後一個年 金方案中 (Forteza, 2010) 。我國現行的公共年金與職業年金方案大都是採取不足額 提撥的財務處理方式,因此,需要更謹慎思考年金可攜性的制度設計。 參、主要國家年金體系與年金可攜性作法 如前文所述,年金可攜性可透過對給付、年資與年金資產的權益保障來實現。 實務上,各國對轉換雇主者的年金處理方式除了這幾種方式之外,有些國家的方案 是讓轉換雇主者於離職時領走其已累積的年金權益,這種作法則可將其視為是不具 可攜性的年金方案。此外,年金是否具有可攜性,對公共年金和職業年金的參與者 之影響大不相同,故這一節將分別比較分析國外公共年金和職業年金對於轉換工作 者的處理方式。 一、主要國家公共年金制度的可攜性設計 已開發國家的公共年金制度有的是普及性涵蓋全體國民,有的以受僱者為對 象。不管是哪一種形式,就業者若未轉換就業部門,即使是轉換雇主,通常也不會 出現轉換年金方案的問題。然而,跨國遷移或是轉換就業部門時,就會出現年金可 攜性的議題。 (一)貝佛里奇模式的年金方案 貝佛里奇模式的年金方案是普及式地將全體民眾(或一定年齡以上之全體居 民)納入同一年金方案中,這種年金方案可以是繳費式的(如日本與荷蘭的基礎年 金),也可以是非繳費式、以稅收為財源的(如加拿大與芬蘭的基礎年金)。普及 式的年金方案在非國籍居民未達請領條件離境時如何保障其年金權益,各國有不同 的作法。 1. 非繳費式基礎年金:不具請領資格 加拿大與芬蘭等以稅收為財源辦理普及式年金方案的國家,都是採取此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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