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177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 29 No. 2 Aug. 2019 任家務勞動的模式,社會保險體系因而分別為不同職業身分者設立不同保障方案 (Esping-Andersen, 1996; Manow and Seils, 2000; Gilbert and Van Voorhis, 2003) 。此種 體系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就業者在轉換職場時,也需轉換到不同的社會安全方案。由 於年金給付的權益通常和方案參與者的年資相連動,若無適當的權益保障機制,則 個人轉換工作時就可能面臨年金權益的損失。 貝佛里奇模式的年金制度也同樣面臨可攜性的議題。例如英國自 1908 年首度 實施年金,由國家給付給 70 歲以上的老者五先令養老金,在歷史發展中逐步走向 一種混合型:由國家提供全民基礎年金,而企業或個人年金承擔更主要的財務責任。 雖然這種類型的年金制度普及涵蓋全民,但給付資格通常也設有最低繳費或居住年 數的門檻,民眾若未符合此等條件,也無法領取全額的年金給付。在全球化趨勢之 下,各國勞工與居民跨國流動的情形日益頻繁,貝佛里奇模式的年金制度若未能因 應此等狀況融入年金可攜性的規定,也可能導致跨國流動者的年金權益損失。 對於年金可攜性的意義,各方的界定並不完全一致。大多數相關文獻是將其界定 為:當一個人因轉換工作而從某個年金方案轉移到另一個方案時,仍能保有其在前一 個方案所累積的年金權益 (Forteza, 2010; Turner et al., 1993) 。值得強調的是,歐美各國 有關年金可攜性的討論都是圍繞在職業年金的範疇之內,絕少見到針對確定給付制的 社會保險公共年金方案之可攜性的討論。 Andrietti (2001a) 更是直接將年金可攜性界定 為:「參加『職業年金』方案的勞工因轉換雇主而致轉換不同的年金方案時能保留其 所累積的給付權益之程度」(雙引號為作者所加)。公共年金的可攜性問題較少受到 討論,主要是因為公共年金的參加對象較職業年金方案更廣,就業者即使轉換雇主也 可能仍具有參加原有的公共年金方案之資格,其權益不因此而中斷。 要保障轉換工作者的年金權益,主要可以透過給付、年資和年金資產等三種不 同的形式 (Andrietti, 2001a; Foster, 1994; Koldrubetz, 1968; Turner et al., 1993) 。第一種 給付的可攜性,是透過「既得受益權」 (Vested Right) 的設計,讓參加年金方案超過 一定年資、但於未達退休年齡即退出年金方案者,能保留其已累積的年金權益,待 其未來符合退休條件時,再兌領此項給付權益。此一機制雖讓轉換工作者的年金權 益不致消失,但其年金的實質給付可能因通貨膨脹而縮水。第二種年資的可攜性, 是指民眾在退出某個年金方案後,其已累積的年資可以加計併入新加入的方案中。 第三種年金資產的可攜性,則是指民眾在退出某個年金方案後將其已累積的年金資 產(基金)轉移到其新加入的年金方案,繼續累積其權益,這種方式通常是適用於 確定提撥制的年金方案。廣義而言,具有上述任何一種設計的年金方案,都可被視 為是具有可攜性的年金。在政策實務上,各國年金制度的可攜式設計並不相同,此 一部分將再下一節做深入之比較分析。 各種有關可攜式年金的討論都指出,確定提撥制年金方案較易達成可攜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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