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in Taiwan 176 權益之累積,將影響其老年經濟安全,年金可攜性的議題也成為重要的改革項目 (Andrietti, 2001a, 2001b; Barr, 2005) 。 國外的研究都一致顯示,年金可攜性會影響勞工的流動性 (Disney and Emmerson, 2002; Gustman and Steinmeier, 1993; Mealli and Pudney, 1996) 。例如, Rabe (2007) 以 西德 1985-1998 年間的縱貫資料分析發現,由於確定給付制的職業年金不具可攜性, 導致參與此類職業年金方案的受僱者之流動機率比未參加者少了三倍。這個議題更 是歐洲統合過程的重要面向,早於 1970 年代便已浮現,歐盟在努力建立共同市場 時,便已注意到不同會員國公民就業遷徙所引發的年金權益問題。隨著 1975 年歐 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簽訂,確立了人員、貨物、資本、服務自由移動的最高原則,當 時的共同體便逐步整合年金權益的可攜性。最著名的莫過於 1971 年施行的 1408/71 規章,規定來自其他會員國的移工與地主國公民享有同等權利,本人及其家庭皆可 加入後者的社會保障體系獲得保障,藉此確保勞工的自由遷徙權不會因此而受損 (Natali, 2008; Leibfried, 2010) 。到了 1990 年代,將原本只針對從事經濟者的自由遷 徙居住權保障,擴展至其他非從事經濟活動者(學生、移工眷屬);在 2000 年以後, 更將自由遷徙相關的法規大幅應用至疾病、親職假、傷殘、老年、遺孀、失業等(孫 迺翊, 2008 ;施世駿與梁婉玲, 2012 ; Davy, 2011 )。歐洲統合的相關社會立法歷程, 說明年金可攜性是勞工考量職業轉換的關鍵面向。 國內的實證研究也支持此一結論。行政院主計處 (2008) 運用 95 年 5 月「人力 運用調查檔」與「勞退新制投保異動檔」連結資料分析,發現加入新制勞工退休金 者之工作異動情形較未加入者頻繁,且其中屬自願離職比率較高,對未來希望換工 作意願亦較強。黃玉婷 (2010) 運用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擬-追蹤調查」樣本比 較新制勞工退休金實施前後的受僱者自願轉職情形,發現新制勞工退休金實施之 後,自願性轉職情形較之前增加,且退休金損失的差異就是此一現象的最主要解釋 因素。 Andrietti and Hildebrand (2016) 的研究也發現,美國 1986 年的改革提升了職 業年金的可攜性之後,對於自願性的職業流動有正向顯著的效果。儘管雇主們大都 希望受僱者能穩定就業減少流動,但提升年金可攜性有助於提升勞動市場的效率, 增加整體的勞動生產力 (Dorsey, 1995; Turner, Doescher, and Fernandez, 1993) ,也因 此西方國家近年來都把提升年金可攜性當成重要的發展議題。 年金制度一般可區分為兩種模式,即俾斯麥模式 (Bismarck Model) 與貝佛里奇 模式 (Beveridge Model) ,典型的代表國家分別為德國與英國。德國在 1889 年建立 勞工年金保險,提供年金給付給予 70 歲以上的老者或是失能者,被視為現代社會 保險年金制度的濫觴。英國則沿襲濟貧法的傳統,強調國家與個人責任的共同分擔, 逐步建立起公私混和的多柱 (Multi-pillar) 年金體系(葉崇揚與施世駿, 2009 ; Hennock, 2007; Bonoli, 2003 )。俾斯麥模式預設男性養家者的終身就業以及女性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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