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The Effect of the Dual-Signature Requirement on Audit Quality 4 以下第二節將回顧會計師簽證相關文獻並提出研究假說,第三節說明研究方 法,第四節呈現本文實證結果,第五節為結論與建議。 貳、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說 一、我國會計師雙簽制度背景與各國簽證制度規定 1983 年修正的「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需由兩位會計師共同簽章。當時的立法意旨是期望透過兩位 會計師共同簽證的制度,以達成簽證案件品質管制與保障投資人權益的目的(徐谷 楨, 2010 )。惟依規定雖然由兩位會計師共同簽證,但實務上主要由一名主查會計 師負責查核,另外一位僅就所得之資料進行分析與書面複核(陳懷瑜, 2010 )。 我國無論在證券交易法或會計師法中,皆未有主查會計師或副查會計師的區 別。例如: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一規定,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不正當 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第 32 條有 關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亦規範會計師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證者,若公開說明書內容有 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就其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行政責任部分, 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規定,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 主管機關得處分之。前述規定都顯示,在財務報告上簽章的會計師需負擔相關責任, 而該責任並無主查會計師與副查會計師之區別。法律實務上,亦未有因為主張自身 為副查會計師,而受到較輕微之處罰的案例。以力霸案為例,兩位會計師同時被金 管會證期局撤銷簽證之核准,並未有因為身為主查會計師或副查會計師而有不同之 處分。尤其在刑事責任方面,由於力霸公司之主查會計師同意認罪協商,取得緩刑, 而副查會計師卻因不認罪,最終因力霸、嘉石化與亞太固網簽證不實合計遭判刑 22 個月 3 。力霸案事件之副查會計師在行政與刑事之法律責任,亦促使會計師界開始 思考我國雙簽制度存廢之議題(立法院公報處, 2010 )。 與台灣規定需由兩位簽證會計師簽證不同,多數國家僅要求負責查核之會計師 (Engagement Auditor) 需於查核報告上簽名。例如澳洲審計準則公報 700 號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 AUASB, 2018) 第 47 條規定負責查核之會計師需於查 核報告上簽名 4 。瑞典政府亦要求上市公司查核報告需由會計師個人簽章,而實務 上通常由一位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上簽章 (Zerni, 2012; Sundgren and Svanström, 3 該案件經上訴後,根據 98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57 號判決,副簽會計師因力霸、嘉食化簽證不實 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各減刑為七個月,亞太固網簽證不實,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減 刑為八個月,業經判決確定。 4 參考網址 : http://www.auasb.gov.au/admin/file/content102/c3/ASA_700_2015.pdf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