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30 NO.2

The Effect of the Dual-Signature Requirement on Audit Quality 2 壹、前言 近年來許多研究顯示,會計師個人特質將影響審計品質 (Gul,Wu, and Yang, 2013; Aobdia, Lin, and Petacchi, 2015) ,世界各國因此紛紛要求企業在查核報告上揭 露簽證會計師姓名 1 。與其他國家在近期才開始要求簽證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上簽名 有所不同,我國主管機關原就要求會計師個人必須在查核報告上簽章。同時,為提 升會計師審計品質,我國主管機關在 1983 年修訂「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 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其中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需由兩位會計師共同簽 章,稱為會計師雙簽制度。台灣審計實務上將兩位會計師區分為主查會計師 (Lead/ Engagement Auditor) 與副查(或稱為複核)會計師 (Concurring Auditor) ,所謂主查 會計師係指實質審核受查公司財務報表之會計師,副查會計師則針對查得之證據進 行書面複核,不進行實質查核(陳慧玲、張瑀珊與顏信輝, 2012 )。唯我國證券交 易法與會計師法對於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範,並未有主查與副查會計師之區分。過 去會計師懲戒處分,亦未發現有因主查與副查會計師之區分,而有不同懲戒處分之 情形。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2009) 指出,簽證會計師在查核報 告上署名,可能有助於提升會計師責任 (Accountability) 與透明度 (Transparency) , 從而對審計品質有正向影響。若兩位會計師同時署名,形同兩位會計師同時為所簽 證之財務報表品質把關,自然可能更進一步提升審計品質。然若兩位會計師獨立且 重複執行審計工作,將增加企業與事務所之成本。另一方面,若兩位會計師係分別 進行查核與複核之工作,則我國已於 2009 年公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6 號-會計 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中,已要求事務所須進行查核案件之複核。此時,複核案件 之品質管制會計師可能與在審計報告中署名,負責複核工作的副查會計師,有疊床 架屋之嫌,而徒增事務所之成本。由於上述原因,我國許多會計師主張廢止雙簽制 度 2 。唯另一方面,我國審計實務上,係由兩位簽證會計師共同負責查核案件,例如: 當主查會計師無法出席客戶董事會時,會由另外一位會計師出席。就相互代理而言, 副查會計師亦為查核案件之負責會計師,而非獨立於查核客戶外之獨立品質管制會 計師。因此,雙簽制度與獨立的品質管制複核又似乎並無重複累贅。 1 歐盟議會 2006 年 5 月通過 Eighth Directive on Statutory Audit ,要求負責查核之會計師 (Engagement Auditor) 須於審計報告上簽章,部分國家於 2008 年開始適用會計師個人簽章制度。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Documents/10222008_SAGMeeting/BP_Signing_Auditor_Report. pdf 。 美國 PCAOB 也在 2017 年開始要求上市公司揭露簽證會計師姓名。 https://pcaobus.org/ News/Releases/Pages/SEC-approves-transparency-Form-AP-051016.aspx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2015) 2 2010 年立法院舉辦「廢止會計師查核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報,需由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兩 位會計師雙簽」公聽會,即在討論我國是否應由會計師雙簽制度改為單簽制度(陳懷瑜,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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