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9 NO.2

Portability of Social Security Pension in Taiwan 174 壹、前言 近年來媒體屢出現政府事務官辦理退休後轉任政務官、以及政務官卸任後重任 文官或教職以補足退休年資的事件 1 。問題根源在於我國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所適用 的退休保障體系不同,且二者年資無法相互採計。不同方案之間的給付權益無法完 全銜接或轉換,仍是我國各年金制度尚未解決的問題,此一狀況不僅影響轉換生涯 跑道者的退休保障水準,也不利於民眾的就業流動。行政院經建會(現已改制為國 發會)曾據此指出:「各制度銜接尚存在缺口,年資無法併計,另軍公教退撫制度 不具可攜性,均不利於人才流動」(經建會人力規劃處, 2012 )。總統府國家年金 改革委員會 (2016) 也曾在第十九次會議討論此議題,顯見此一問題受到高度重視。 我國自 1950 年代陸續開辦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奠定了社會 保險體系的基礎。經過逾一甲子的發展至今,社會保險體系就保障項目與涵蓋對象 都已有大幅的進展,但除了醫療給付已整合為全民一體的全民健康保險之外,提供 現金給付的各項社會保險方案仍是維持依職業而分立的保險模式。除了社會保險體 系的分立之外,我國年金體系的第二層職業年金制度則大體上區分為軍公教人員與 一般勞工的退休金制度。另一方面,根據歷年調查資料顯示,每年就業者轉換職場 的人數相當可觀。 106 年間曾經轉業就業者人數為 62 萬人,占總就業人口之 5.5% (行 政院主計處, 2018 )。此外,「公教人員保險統計」的資料也顯示, 2016 年時,被 保險人退保者中,年齡未達 45 歲者計 4,018 人,佔全體退保者之 18.2% ;而新加保 者中,年齡超過 40 歲者有 3,292 人,佔全體新加保者人數之 11.7% (台灣銀行公教 保險部, 2018 )。這些在中年以前即退出公教保險,或是在中年之後才新加入公教 保險者,必然會經歷轉換社會保險方案的狀況。 公務人員保險法(現已改制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原本對於未符退休條件即離職 者未給予任何權益保障,大法官曾於 1997 年做出針對「公保法就保費返還、非退 休者之養老給付未為規定違憲?」做出釋字第 434 號解釋,指出:「公務人員保險 法於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養老給付僅規定依法退休人員有請領之權,對於其他離職 人員則未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即檢討修正。」。 2009 年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修正,終於增訂了未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而提前離職者 之老年給付權益條款。此外,我國 2005 年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實施,主要的政 策目的也是在提升其可攜性(洪士程、朱光磊與林信忠, 2011 )。儘管過去十幾年 來我國數個年金方案都已修法提升可攜性,但我國年金體系在這方面仍有許多亟待 1 例如:「中市綠議員批 6 首長自肥 過水退休再回任」,中國時報, 2014.06.19 , https://www. 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619000597-260107 ; 「段宜康:國民黨忙善後 多位政務官降級 佔事務官缺」,自由時報, 2016.01.19.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7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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