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管理論叢 NTU Management Review VOL.28 NO.3
Merger Regulations: A Trade-off between Efficiency and Equity 194 (三)國內外產業結構差異 以往我國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為便利事業藉結合擴大生產規模,因而採 取 PI 的立法原則。但近十數年來,由於知識經濟發展逐步推動高科技產業成為我 國產業主力,因而影響國內產業趨向大型化,以致 PI 原則的立法合理性漸趨流失。 理論上,中小企業的重要性可以廠商家數、生產銷售額與員工雇用人數衡量。但因 中小企業定義各國不一,先進國的中小型企業規模可能較落後國的大型企業為大。 因此,實際上,各國中小型企業家數占總家數比重均在 97% 到 98% 之間,並無顯 著差異。其次,就產銷金額言,中華經濟研究院 (2009) 曾整理歷年工商普查資料並 發現:我國中小企業生產額占全體產業比重已由 1991 年之 46% 一路降到 2006 年之 40% 。目前( 2014 年資料)中小企業銷售額 12 兆元亦僅占全體總額三成 43 ,甚至低 於同期間英國的 47% 44 。吳惠林 (2007) 因而指出,國內企業也逐步走向「 M 型社 會」,顯示我國產業已成為以大型事業為主的生產體系。最後,就中小企業雇員員 工比重而言,依據經濟部 (2015) 中小企業白皮書所提供的各國可比較資料:我國中 小企業雇用員工人數占總雇用人數比重 78.3% ( 2013 年資料)雖高於美國 48.4% (2012) 、英國 59.3% (2013) 、德國 59.4% (2013) 、日本 62.7% (2014) ,但卻與新加坡 70% (2013) 、義大利 79.9% (2012) 相當,甚至低於韓國 87.7% (2012) 。既然我國企 業規模大型化已成趨勢,則政府透過產業或反托拉斯政策,過度鼓勵事業大型化的 合理化基礎,似已不復存在。 三、保護消費者是經濟政策的最終依歸 最後,但也是最重要的!本文強調人本位 (Human Oriented) 是民主政治與自由 經濟的基礎 45 ,政府一切施政必須以人民福祉為依歸。而最能代表人本的經濟單位 就是消費者。 Adam Smith 在『國富論』就指出:「消費為所有生產之唯一目標與目 的,生產者利益僅在具有促進消費者利益必要時才應予以考量。此一命題乃是自明 之理,不需特別證明。然而在重商主義體系中,消費者利益卻幾乎始終被生產者利 益所犧牲;這是因為重商體系認為生產才是所有工業、商業的最終目標及對象 (Smith, 1838) 」。此時,即使保護消費者福利不能做為競爭法的唯一目標,起碼應 是重要目標之一,競爭機關實不宜機械式地將經濟效率做為准駁結合的唯一標準。 4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2015) 。 44 UK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2014). 45 Locke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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